《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电子商务企业名称核准办法》的通知办公室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效率,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11月1日起,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实施电子交易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核准的全电子企业名称,简称全电子企业名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做法
实施企业名称电子审批主要是充分利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地方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作用,企业名称审批业务主要由申请人在线申请,到国家工商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批复通知书》的工作模式,变更为申请人网上申请,到当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批复通知书》的工作模式。
主要方法是:申请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网上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来处理需要总局批准的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事先批准),当地登记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以下简称变更批准),应当由当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将考试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地方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一审一审”的原则,按照以下主要流程配合总局完成预核准、变更核准的全过程电子业务(见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过程电子业务操作规程》)。
(1)事先批准
1. 内资企业名称预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后,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系统向企业名称申请发出企名网上预先核准通知书(内资)(不盖章)请人。申请人根据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咨询,确认具体的登记主管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下载并打印通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加盖专用章企业注册总署)在线注册系统和问题的通知申请人企业企业登记专用章登记机关印章。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投资者证明文件的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选择到登记管辖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审批、印制、签发手续,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后,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完成企业名称的调整
对已核准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项目进行部分调整(以下简称核准调整,下同),对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延长保留期一次。可以调整的项目有:地址、注册资本(基金)、出资人名称及许可证号、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出资人名称及许可证号调整有误。申请人还需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PDF格式)。
申请人已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调整境内企业名称。经核准调整外资企业名称的,可以由申请人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核准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向被认定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经现场批准的,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调整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由于核调整造成登记机关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整。
4. 归档保存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国家总局将不再保留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打印有关材料,加盖企业登记专用章确认。
申请人当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关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列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
(2)变更批准
1. 变更申请及审批
地方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省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经省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直接受理省级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是,计划单列市或者副省级市的登记主管部门建立了本市企业名称数据库与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的联合核查机制的,可以经省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视为省级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将批准信息反馈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在网上登记系统上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给企业。
2. 归档保存
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人和批准企业名称的变化通知印发申请人经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包含在企业登记档案由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分开。
提交的信息变更的审批流程企业登记机关总局批准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应当保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数据的形式,也没有纸质档案应当保存生成相应的文件。需要证明的,从网上登记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印相关材料,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确认。
相关保障措施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根据《行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全过程电子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省、市企业登记机关)直接申报审查本省、市的变更批准事项。
(二)主管机关授权主管外资企业名称登记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受理辖区内外资企业住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对不包括行政区划内的外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地方登记机关授权用户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查询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数据库,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主管部门,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国家工商总局网上登记系统进行有效对接使市(区)、县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能够完成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为适应全程电子化的需要,对部分企业登记标准进行补充调整(见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标准》)。其中,补充或调整提交材料规范5项(2、3项);补充或调整注册文件规范12项(7项);5)补充和规范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发布20个企业登记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和通知> )同上。调整后的企业登记材料标准和企业登记文件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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