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上汽核名称更改字体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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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核名的条件是什么?换句话说,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
(1)纯内资无行政区域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没有其他要求! !没有其他条件!以小红科技有限公司为例
②纯内资无行政区域无行业特征的公司,如小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经营范围需要夸国民经济五大行业以上。
哪种类型的产品容易被拒绝?
1、使用字母和数字,字体大小过多的单词;
2. 与他人认可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3.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4. 公司名称包含歧视、数字、外文或中文拼音;
5.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6.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7、国外郭家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党、政府、军事机关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
8. 政治词汇;
9. 不得使用公众熟知的建筑物名称、著名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成语等名称作为店名。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注册公司的核名称有哪些条件
1. 企业名称构成
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中间可包含“行政区划”)。
2. 行政部门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至少在县级,但不能单独使用市的管辖。
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行政区划: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核这个名字。
3、尺寸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包含中文拼音或数字,字号不得超过2个字符(无上限)。字体名称可以是投资人(自然人)的名称。
4. 行业需求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在“国民经济贸易类术语”(如技术、贸易)中找到;行业术语所表达的内容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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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更正。
第六条企业名称只能使用一个,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因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工商名称后可以更改组成单位
本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和限制企业名称使用规定》和《企业名称相同、相似比较规定》的通知。因为文件很长,我帮你整理了一下,画了一个关键点。如果你需要它,你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文档的大小,看到原始文本。
企业名称构成:
行政区域为企业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地名。按主营业务表示的行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一)不予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核准未登记而存续的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但未批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应当相同;
(二)注销后1年内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行业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一)有不良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如“9·11”、“东突厥斯坦”、“占领中部”等。
(3)具有殖民文化内涵,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等。
(4)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性倾向的。如“黑鬼”。
(5)含有封建文化的渣滓,违反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后宫”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酒”等。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本条规定适用下列情形:
(一)有党或者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著名烈士、著名模范人物姓名的;比如“董存瑞”“雷锋”等等。
(二)含有违法组织的名称,或者有公众所熟知的反动人物、坏人的名称的。如“法龙宫”、“王精卫”、“秦辉”等。
(三)带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宗教色彩明显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不得载明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
5. 不得载明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府名称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不得使用外文文字、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市辖区名称不能仅作为行政区划使用在企业名称中。
9不允许标注国家禁止的行业,不允许使用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业务名称的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与该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使用该法人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缩写或者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但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简称企业名称或者特定名称除外。企业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的,不得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默示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超越设立企业的目的,但另有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名称中,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不得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字样。如果“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使用的企业名称,这句话应当行业的资格,“(中国)”可以使用中间的名字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使用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字。上述三种企业名称,除“国际”字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以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区)或者县(包括区、自治县、旗)为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开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地方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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