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申请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处理材料
1. 如申请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则无需填写原企业信息、(二)企业集团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自愿加入该合作社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型”一栏不需填写。3、“经营范围”一栏只需填写与主要经营项目名称一致的行业表述,参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前事项的,应当在有关批准文件中载明;批准文件未载明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许可前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未规范的新兴产业或具体经营项目,参照政策文件,工业实践或专业文献表达。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投资人或创始人(下属企业)”和“核准名称项目的调整(投资人及创始人除外)”可增加或追加,以作延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笔、签字笔;手动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名。
1. (一)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身份证明。三、会员为非农民的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3、企业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会员为企业法人者,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如为社团会员,须提交社团注册证书副本。
3处理流程
在线处理流程
1. 申请方式:申请者登录http://www.zhucesz.com/网站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受理人员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确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网上发布《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新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核:审核人员应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策人员批准。
4. 申报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申报,通过的,领取;不通过的,领取《驳回登记通知书》。
窗口处理过程
1. 申请:申请人到办公窗口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受理人员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确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重新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核:审核人员应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策人员批准。
4. 取得成果: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成果,通过的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驳回登记通知书》。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处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县文体中心3楼
五、办理期限
5(工作日)
6、组织
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7处理费用
这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申请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条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648号国务院公告)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由全体创始人签名盖章的成立大会记录;
(三)由全体创始人签署、盖章的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办公证件和身份证明;
(五)出资单,载明各成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总额,并由各出资人签字、盖章确认;
(六)载明成员姓名、公民号码或者登记证件号码和住所的名册和成员的身份证;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使用其住宅的居住证;
(八)全体创始人委派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者国务院规定的登记前批准事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同级行政区划的。
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店名(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20)
第十四条商业主体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店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商店名称之后,在组织形式之前。
以名称表示的贸易,应当参照国民经济的贸易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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