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2.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法人单位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股东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或者执照复印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s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认足所认缴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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