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菏泽/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菏泽/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菏泽/城市+企业名称+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个)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冠以“菏泽”或“菏泽市”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滨州公司注册核名
现在为了鼓励大众创业,我国设立公司的条件有了很大的修改,设立公司变得非常容易,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也降低了很多,申请设立公司非常方便。滨州市公司成立注册到哪里办理,企名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滨州公司注册设立地
滨州市宾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市政府服务中心二楼F02窗口
滨州公司成立登记材料
1. 公司注册申请书(存档)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 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首次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命书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在登记前核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核准项目目录》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核准项目目录》)
滨州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2个月修订)(节选)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滨州市公司设立登记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公司设立登记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在政府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一个窗口,需要设立公司的,要到设立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可以咨询你的公司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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