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汉字标准命名,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当按照直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和https://www.zhucesz.com/。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决定在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增加“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可以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与市辖区名称组合使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组合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是当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和字号,(1)前使用的名称中的字号持有该企业;(2)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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