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办公证件复印件;(六)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证明;7.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
审批名称时间:1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可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称通过,如果失败,需要重新验证核名称。操作:通过名称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业务范围,并在线提交预申请。网上预审后,按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核准设立登记的通知。领取时间:预约当天
公司主要业务:
1. 工商业务:公司登记、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地址等。
2、许可证的接收和转让:北京公司许可证的收购和转让(停止批准公司许可证的转让);
3、核名业务:上汽核名、难核名、紧急核名等;
4、资金业务:示帐、验资、无限线冲动等;
5. 财税服务: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
6. 异常注销业务:异常登记地址、异常企业年报、异常注销税款等;
业务范围: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天津、霍尔国、成都、杭州、武汉、重庆、南京、苏州、西安、长沙、郑州、沈阳、青岛、大连、东莞、宁波、无锡、内蒙古、浙江、湖南、合肥、烟台、济南、珠海、海南、海口、昆明
顺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称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方签字盖章,含指定委托书),文件样本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2)投资方(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书(分别由工商总局出具,工商总局出具,工商总局出具,工商总局出具,工商总局出具)(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由委托企业盖章);(3)出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的,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名称应当称为下属企业的名称,由“分支机构”、“工厂”和“分支机构”等文字组成,并明确标明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以其所属行业及其下属企业一致,可有所欠缺;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关联企业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合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合营成员的店铺名称,但不得使用合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营”字样。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另行提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当提交设立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批准合同、章程在此之前,需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当提交设立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提前提交的全部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对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预先独立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其保留期为一年。企业名称经批准筹建期的,应当保留至筹建期结束。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经营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保留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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