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通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时,一经他人提出异议,即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申请注册成为反对商标,即使它已经发布了一个注册通知,登记通知是无效的(注意:发布“商标公告”,往往是在商标注册的声明异议期限期满前几天在打印好,当他人商标异议在异议截止日期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并在邮寄异议的途中,会出现异议并被注册的“通知”)。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裁定的异议。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和异议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手,限制对手在收到一份商标反对和答复之日起30天内,由对手在限定时间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为放弃辩护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异议答辩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为本人之代表或受本人之法定委托。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作出异议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 持不同意见的人有明确的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决定性作用。
3.答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寄日期加盖邮戳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没有邮戳,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明除外。虽然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双方应尽量在异议期限内发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答辩材料的日期为答辩日。如果实际收到异议的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则可以作出裁定,这不可避免地会给利害关系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异议不答复或者逾期不答复的,商标局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4. 其他附加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副本(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信封,应当与异议答辩及材料一并寄交商标局。
5. 反对党提供的防卫材料中有外国文件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还当事人。(1997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的中外文件附中文译文的通知》)
6. 补充证据材料的申报和提交期限
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当事人需要补充提交异议国防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声明反对国防和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的防御。期满未提交的,视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受理补充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提出的补充材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该商标是否影响核名称
建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商标审查的失误,增强商标意识,给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并防止冲突后权利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且申请商标注册在先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法人。
主要有两种异议: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二是该商标违反了禁止条款。
商标异议是指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合法的,自公告不予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意见的。那么为什么会有商标异议呢?它是做什么的?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功能:(二)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审员提前申请商标的权利;第三,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应获得。异议只能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异议期内在《商标公告》上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审核准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计算
1.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程序。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以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确认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商标专有权需要注册。法律规定了一整套商标注册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即:商标局审查员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初步核准,并公告《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限,任何人都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商标初步审定提出后,即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将审查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做出判决:如果异议不成立,反对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反对派建立,它反对的商标不得批准注册。
2. 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应用于特定商标审查的一种实践活动。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制约:
(1)客观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相冲突,即:被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本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靠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该自动系统将所有在先商标存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将申请的商标与合格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缺点。首先,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因为数据库是人工构建的,包含了数百万条商标信息,所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审查过程本身不可能收回所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极其复杂,虽然审查程序的设计是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种类,但显然不可能穷尽。例如,现有的审查程序很难检索具有类似字形的文本商标。
(2)在主观方面,由于审核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审计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病例,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三)商标局仅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来说,它只能对商标申请是否违反了禁止的规定或与在先商标冲突做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问题,以及申请商标注册被他人使用并通过不正当手段造成一定影响的问题,难以解决。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并不能保证所有初审商标都是完全一致的法律要求。换句话说,一些已经初步批准和宣布的商标存在缺陷。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进行筛选,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