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公司名称已核对下来,也可以重新核对,属于变更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变更名称的申请不受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自核准变更名称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企业名称应当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企业编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3 .其他企业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与原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网上姓名核实终止
企业登记网上核名外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核名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和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提供财产估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清偿;
(六)追讨拖欠股东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理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也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时,其净资产和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为利润,应按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其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办理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申请。资本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独资设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资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外籍职工,可以携带交通工具和自用生活用品,按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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