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上海“双减”落地情况通报、会议纪要
8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在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的“双建”会议上作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的规则,对于高中的培训、监护、主题、广告、学费、国外教材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教育局公布“双减”实施细则:(节选)
1. 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不允许进行学科培训。培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持续到晚上9点。
2. 非学科培训认证,需要2名副教授+1名,具有法律认证和认证资格。鉴定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所有培训机构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每三个月转账到培训机构。所有其他账户都是非法的。
4. 所有培训机构应重新审批、关停复办,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缓冲期之后,任何在2021年9月1日前获得的营业执照都将被视为非法。(近2个月未获批准)
5. 所有培训机构不允许做广告,包括线上线下,执行程度指香烟。(学校门口散发的传单可以被刑事拘留,记录在档案中,我和我的孩子不允许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影响贷款、购房、出国、学习等)
6、学科培训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培训费用实行指导价,并规范最短、最长课时,实行价格先行参照。
7. 托管一年365天,但只提供护理服务。检查托管训练。
8. 公立学校放学时间为下午6点以后(家长可提前接机)。
9. 如果一名公立学校的教师被抓住一次,他或她将被解雇。
10. 有证和无证的,有证和无证停业整顿
11. 对培训费用进行规范引导,对教师上课费用进行规范引导
12. 不允许使用外国教材
13. 学科培训机构不得收取高中学费。他们从周一到周五负责和协调课程退款
14. 周六、周日禁止学科培训,包括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
15. 托管制可以从周一到周日进行,不允许上课,只允许护理
16. 模糊非专业培训需要2名副教授+1名,具有法律认证和考核
17. 关于裁员:如果你感到业务困难
(1)安排好学生
(2)安排好教师
不要制造严重的裁员事件
公立学校的课后服务将推迟到下午6点
19. 遵守法律,不要给别人找麻烦
20.如果你对这扇门有任何计划,请立即通知我们
21. 不使用教师在系统中授课,被举报投诉,教师被解雇
上海核名职业培训学校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上海/城市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加“上海”或“上海”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经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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