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经营性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务院企业通知》没有监督。18日,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第20号)及有关行政法规,以下是关于经营性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
一、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有关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名称的行业表达应当与学校所在地区、类别、级别相一致。行业表达应当由专业特色或者办学特色加上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不得包含专业特色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见附件)
3.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学校的注册名称、缩写或者特定名称作为店铺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缩写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学校名称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确的,可以不予授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店名,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 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前面不得有“中”字样“国家”、“中国”、“国家”、“中心”、“国际”、“世界”、“全球”等词语。在名称中使用上述文字的,应当是该行业的合格文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其他企业尚未审查批准的民营技术学院或民营培训机构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技师学院”,“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可能会给公众造成误解或模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申请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术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的,发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将批准后的名称报民办技术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就民办技术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的预核准事项征求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7. 民办技术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缩写,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或者设立批准文件中注明。该缩写只能省略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文凭、招聘广告和一般文章。招生广告和通则中使用缩写的,应当写明学校的营利性和学校的全称。
8. 本通知所称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培训机构。
9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省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经营性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注册对照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11日
省技师学校核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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