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海南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海南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建筑业是城市化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力军
国家建设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基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智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腾中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全面建设海南国际自由贸易港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别提出多项放宽市场准入的专项措施,充分考虑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博鳌国际医疗旅游城片区、国际教育创新岛等建设,把基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服务作为放宽市场准入的突破口。
医疗卫生
1. 海南岭南|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②。国科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3).海南大学|医学院
(4).海南省农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5)海南省国大|医学研究所
6. 海南省与世界|医学研究所
文化公司
(1).海南|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海南省城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骑师|旅集团有限公司
教育公司
①。中邦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2).中企商务|海南有限公司
(3).海南中部博雅|教育学院
农业公司
华南中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公司
(1).海南|美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核名集团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1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相同的,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海南”或“海南省”
已经设立的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企业、经省政府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格证书或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类型社会中介机构;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省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监管机构和企业再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过去三年的年度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著名商标的持有者;新产品开发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已在国家或省来填补这一缺口;批准省级政府;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省级政府另有规定。
(四)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级公司: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科技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0多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万元100多万元。
(五)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海南/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海南/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海南/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国际”字不能作为店名或经营特征使用,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使用,并应符合使用贸易语言,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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