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注册的原则
1.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1.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载明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与原名称一致;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直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名规定
向工商局核名称需提交:1、所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写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在申请名称中标明“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副本。注意: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明”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洪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取。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未注明上述事项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方签字,或由投资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任何一项需要投资者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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