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工商核名,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三种形式,不同形式之间没有本质区别,注册时选择其中一种。
1. 区域+品牌+行业+组织形式范例:广州客户产品俱乐部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2. 名称+(地区)+行业+组织形式
举例:广州Account product club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3.名称+行业+(地区)+组织形式
举例:客户产品俱乐部企业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之初的城市比较熟悉,而公司成立之初的省份比较陌生。因此,今天我就以广东省为例,为大家介绍一下“在省初注册公司有哪些要求”。
省、市公司登记之初的区别,主要在于“最低注册资本”与“核登记机关”的不同。在广东找的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广东省龙头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如果参与省级企业名称预审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预审和批准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预审审批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不涉及预核准事项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省企业名称独立申报服务系统”,自行申报省企业名称,申报成功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无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欲知更多工商财税知识,请关注会计
广东核电公司负责人的名字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中可以有“广东”或“广东”字样
已经设立的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企业、经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或者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者省级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监管机构和企业再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过去三年的年度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著名商标的持有者;新产品开发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已在国家或省来填补这一缺口;批准省级政府;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省级政府另有规定。
(四)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级公司: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总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科技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在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名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开头的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广东省/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广东/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广东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国际”字不能作为店名或经营特征使用,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使用,并应符合使用贸易语言,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