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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核名全称

发表日期:2022-04-27 11:23:13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其培训经营范围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不能马虎或敷衍。

在许多省市,“消防许可证”是“上学许可证”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本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和辖区《消防行政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一般流程是教育局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场地具备办学条件,然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准备申请材料,准备消防记录,在取得消防备案证书后再进行教学现场设施的装修施工。

关于火灾记录,我们需要提供:

1、《建筑防火设计防火审核表》;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许可证件:计委、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会议纪要、领导批准文件等;

4. 总平面图、室外消防给水平面图1500张;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5. 消防相关设施的设计图纸及计算。包括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

以上消防记录申请材料可在服务窗口及相关网站获取。可以正常填写并提交。

《消防记录》通过后,我们还需要进行现场装修准备和审核,需要填写的文件如下: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装修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装修原建筑防火设计防火审核信;

5、装修平、竖、剖面图;

6. 中央空调系统图纸及设计计算;

7. 消防系统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

等到培训场地装修完毕后,还可以申请消防验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评审意见》;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设计变更批准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4. 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相关资料及购销合同复印件;

6.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材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化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及相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自检报告;

10. 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装修施工中购买的消防产品和设施都有供货证明。请务必要求厂家提供书面证明备案。在准备消防记录、装修、消防验收材料时,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首先,我们需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如:课程设计、管理制度、培养目标等;审批通过后,再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当然,我们正在筹建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证、法人资格、场地面积、启动资金等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1. 培训资格

校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培训中心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当在20人以上。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人数不得少于50人。聘请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站点区域

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同一培训周期的“学员平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必须保证学习学生不拥挤,便于疏散。培训中心的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学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持有效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施工质量检验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3.启动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营运资金不低于5万元,教学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培训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得低于二十万元,教学设备总价值不得低于三十万元。

注意: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预审批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部门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

当我们拿到《消防许可证》和《学校许可证》的时候,申请和办理《营业执照》并不困难,但是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很多。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授课;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表;

3.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及注册验资报告和证明;

4. 学校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出租人的所有权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

5. 主要设施设备清单、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

6.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7. 培训职业(工种)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相关工作经历复印件、聘用协议;

9. 教职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聘用协议复印件。

至此,“消防许可证”、“学校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齐备”,我们想要奉献的教育事业,教育培训机构已经付诸现实。

教育培训机构全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经营性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18 (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第20号)及有关行政法规,以下是关于经营性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经营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

一、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有关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名称的行业表达应当与学校所在地区、类别、级别相一致。行业表达应当由专业特色或者办学特色加上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不得包含专业特色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见附件)

3.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学校的注册名称、缩写或者特定名称作为店铺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缩写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学校名称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确的,可以不予授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店名,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四、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中央”字样“国际的”“世界的”“全球的”等等。在名称中使用上述文字的,应当是该行业的合格文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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