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一)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其中实物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两千万元;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可的专业资格,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验。(二)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3 .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固定的营业场所;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务;七、不得采用会员制筹措保障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审批程序:(一)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自然人)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申请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受理,(2)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跨省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等)——经工商部批准的预先核名,信用担保机构的名称中小型商务局申请信用担保机构,接受初审(中小企业:)审批委员会领导问题报告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城市小和(1)设立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所有申请材料均为A4纸。(二)股东签署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2 .部门预先核准的姓名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验资报告原件一份。由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一份。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简历一份。七、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信用担保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协议或意向正本一份。制度设置与风险控制体系。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简历、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厚。所有权或租赁的证明。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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