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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预核名

发表日期:2022-04-27 11:41:17

向工商局核名称需提交:

1.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权限和授权期限。

3.在申请名称中标明“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副本。

注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洪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取。

2. 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未注明上述事项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方或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签字。

3.以上任何一项需要投资者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加盖公章。

(本文由百度上的Meilin926贡献。)

服务中心预认证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和限制企业名称使用办法》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较办法》的通知》。因为文件很长,我帮你整理了一下,画了一个关键点。如果你需要它,你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文档的大小,看到原始文本。

企业名称构成:

行政区域为企业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地名。按主营业务表示的行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1)不得与一个企业的名字在同一行业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或者被批准但尚未注册,仍在有效期,或已申请尚未批准;

(2)没有注销注册未满一年的,必须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行业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一)有不良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如“9·11”、“东突厥斯坦”、“占领中部”等。

(3)具有殖民文化内涵,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等。

(4)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性倾向的。如“黑鬼”。

(5)含有封建文化的渣滓,违反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后宫”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酒”等。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本条规定适用下列情形:

(一)有党或者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著名烈士、著名模范人物姓名的;比如“董存瑞”“雷锋”等等。

(二)含有违法组织的名称,或者有公众所熟知的反动人物、坏人的名称的。如“法龙宫”、“王精卫”、“秦辉”等。

(三)带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宗教色彩明显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不得载明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

5. 不得载明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府名称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不得使用外文文字、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市辖区名称不能仅作为行政区划使用在企业名称中。

九个可以标识国家禁止的行业,不得使用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业务名称的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与该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使用该法人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缩写或者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但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简称企业名称或者特定名称除外。企业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的,不得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默示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超越设立企业的目的,但另有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名称中,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不得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字样。如果“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使用的企业名称,这句话应当行业的资格,“(中国)”可以使用中间的名字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使用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字。上述三种企业名称,除“国际”字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以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区)或者县(包括区、自治县、旗)为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开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地方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联用,应当经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域同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该行政区域的最高一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应当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者其组合组成,除具有显著标识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外,不得有句子、句子组或者段落。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一级”、“最好”等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但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和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作为一个商店的名字叫管辖或城市的外国(地区)所属,其缩写或一个特定的称谓,除了字号有其他含义或用于部分和整个商店的名字还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店名,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字号,职业,地位,学位,职称,军衔,警察等级和其他缩写或特定的称谓,除非字号有其他含义或用于部分和字号作为一个整体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保护驰名商标的规范汉字,但经驰名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贸易名称不得与其主营业务相抵触。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得用国民经济的行业类别表示: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五类以上的国民经济产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为企业集团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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