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是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发展,做好前期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出具《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然后企业需要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登记所在地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登记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印章交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办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有两种方式:
一是向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由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县(区)工商局将提交到市工商局将提交到省工商局,然后省工商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
该方法耗时长,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需要向客户在注册地出具的格式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把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的原件、公司盖章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指定代理公司和共同委托代理证书发给我,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通知!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分配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国家总体收支平衡的物资。
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经济特区,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工业和商业前核名称是指什么时候
工商名称核准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该名称可直接以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不受地域限制,不设行政区划。
申请这样的名称,公司必须有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符合这一条件的,新设立的企业和已设立的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包括一些有规模和影响力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和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一些实业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外资企业名称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已达到公司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家维权。
附加信息:
法律效力:
1. 设立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预核准,并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审批;
2、申请人可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户;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者转让;
4、申请人可持《姓名预先核准注销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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