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具体来说,是由公司的经营规模决定的。如规模较大,投资较多,需由高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行业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示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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