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延长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先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公司成立一个月后,需要每月向税务机关进行会计记账和纳税申报。
企业准备好上报信息后,由税务局核定企业缴纳的税种、税率、申报时间及企业税务管理员。企业今后将按税务部门批准的税种申报纳税。
附加信息:
年度报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资本变动情况及股东情况等。
注:需要填报年度报告的企业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内地企业。
根据《工商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处以罚款。三年以上未申报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异常清单后,企业将不能变更、注销或转让股份。公众在对外合作时可以随时查看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限制。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营业执照
工商名称的延伸
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前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
1. 投资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通知不得再申请延期。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应退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不一致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他企业,适用本规定。
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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