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办法;
(三)发起人具有一定执业经验,能够专职执业,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暂停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办事处申请书
商号核准通知书
设立办事处登记表
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办公用房证明(包括申请人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当提交居留证
创始人的简历
创始人的执业证书
创始人原执业单位同意离职并办理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发起人从事专业执业,符合发起人条件,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发起人在公司从事兼职、提供法律援助、任职或者辞职后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
筹备会决议推选负责人一人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当地县级司法局选举产生的机构负责人的材料
处理过程
1.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选择交付方式;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省司法厅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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