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是企业在做大做强,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发展做前置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准,须经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然后企业需要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的注册事务。
登记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印鉴报送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到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县(区)工商局将提交到市工商局将提交到省工商局,然后省工商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
该方法费时耗力,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需要客户在注册地出具一份格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意见(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把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原件,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写明代理公司和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寄给我,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的;
(2)不需要由国家分配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国家整体平衡的物资。
外资企业批准的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外资企业申请设立的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其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项提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的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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