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通过,初步审定公告后进入三个月异议期时,他人提出异议的,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申请注册成为反对商标,即使它已经发布了一个注册通知,登记通知是无效的(注意:发布“商标公告”,往往是在商标注册的声明异议期限期满前几天在打印好,当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的截止日期甚至在异议截止日的前几天,并且在邮寄途中达到要求的时间,即可出现狂喜异议并被注册的“通知”)。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裁定的异议。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和异议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手,限制对手在收到一份商标反对和答复之日起30天内,由异议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视为放弃辩护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抗辩事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异议人的代表或异议人依法委托的代表。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抗辩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 有明确的理由表示异议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可能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3.抗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没有邮戳,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明的除外。法律虽无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当尽量在异议期限内寄出,并确保邮戳清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之日为答辩日。如果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则可能作出裁定,这将不可避免地给当事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异议不答复或者逾期不答复的,商标局应当依法裁定。
4. 其他附加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以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抗辩)的信封,连同异议书及材料一并送商标局。
5. 对方提供的国防材料中有外国文件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抗辩不作为异议抗辩材料,并退还当事人。(1997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的中外文件附译通知》)
6. 补充证明材料申报及提交期限
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当事人需要补充提交异议国防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声明反对国防和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的防御。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足了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接受补充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提交的补充材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核子名称工商登记有异议者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商标审查失误,增强商标意识,给商标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冲突后权利的发生。相对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在先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法人。
主要有两种异议: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该商标违反了禁止条款。
商标异议,是指自商标局公告不得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合法的,向商标局提出意见。那么为什么会有商标异议呢?它是做什么的?商标异议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二)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员提前申请的权利;三是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应获得。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三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公告之日前止
1.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
中国《商标法》确立了以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确认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进行注册。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整套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商标局审查员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对商标提出初步审定后,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将审查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做出判决:如果异议不成立,反对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反对派建立,它反对的商标不得批准注册。
2. 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适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这种做法必然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制约:
(1)客观地说,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所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或者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存在冲突,即: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靠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该自动系统将所有在先商标放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检索该数据库,并将申请的商标与合格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做出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缺点。首先,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可能不准确。由于数据库是人工构建的,包含了数百万条商标信息,错误在所难免。第二,审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收回所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极为复杂,虽然审查程序的目的是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类型,但显然不能用尽。例如,现有的审查程序使检索具有类似字形的文本商标变得困难。
(2)主观方面,由于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审计工作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3)商标局仅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只能判断商标申请是否违反了禁止规定或与在先商标相冲突。难以解决商标注册申请损害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的问题。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并不能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是完全一致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一些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存在缺陷。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进一步审查,筛选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3.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商标局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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