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具体来说,是由公司经营规模决定的。如果规模大、投资多,则需要由高层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活动特点。
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表示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以企业名义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注册规则
工商名称加上城市这个字
向工商局提交核名需要提交:
1. 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
3.申请书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字样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鸿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取。
2. 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使用A4纸。未注明上述事项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方签字,或由投资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要投资者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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