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核名,详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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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有限公司,请按"我的业务",并选择"公司名称"(如属其他类型的公司,请选择你自己的公司类型)
进入公告页面,点击“进入名称独立预检页面”
将鼠标放在“我想要命名”上,点击“公司名称”,输入公告,勾选“我同意”,选择下一步。
然后开始正常的公司名称核对填写,写上公司名称、类型和组织表格写上自己的行业特点(例如:企业管理、科技、文化、商业等行业),然后点击组织形式,选择自己公司的形式(一般选择co, LTD,或co, LTD.)
公司所在区域可设置为“前、中、后”,如下图所示:
然后按“Test available”,这个名称已经被使用,所以你需要改变字体大小再次测试
我们将字体大小更改为新的,现在它通过了测试,但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还可以添加替代名称
点击“添加备选名”,我们可以填写其他的公司名称,填写后检查是否可用,如果可用,我们可以点击“列出备选名”。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添加其他信息,直接点击“继续填写补充信息”即可。
填写其他信息,选择“国内资本和外国资本”,选择“不特殊行业”“不是在一个特殊的领域”,为工商局选择他们家附近的一些工商局,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选择写好股东的名字
如果投资的公司很多,可以填写所有投资公司的全称,写完后点击“增加”,然后再填写另一个公司名称,最后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就可以了,一般1~3个工作日就可以审核了。
北京市工商批准局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及下列资料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得批准注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1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北京”或“北京”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利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股企业的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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