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核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该如何进行?
任何一个公司要想有成功的记录,完成公司未来有序的运营和发展趋势,都需要有一个符合当前政策的公司名称。这就需要企业家按照规定核实公司名称,南京也是如此。那么,创业者在南京注册公司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该如何进行?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1、南京公司核名编制
这些准备包括:
(1)明确企业的行业类别。主要是理清企业的行业分类,如:一些贸易公司、一些贸易公司、一些科技公司、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等等。
(2)预先准备好拟设立的公司名称。被选择的公司名称必须按照核名称的规定并按优先顺序选择。最好提前五分钟以上准备。
(3)选择公司总部,此时不需要提供实际公司注册地址,只需提供大致市区,如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鼓楼区等。
(四)明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比例。在办理公司核名前,创业者还需要明确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注入时间等信息,应在此期间提交。
(5)给出一般经营范围。因为要区分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2、南京公司实际步骤核名
现在,创业者在南京注册公司经工商局名称核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网络核名。该方法的操作流程如下:在网页中搜索“南京市工商局”→进入网站,点击“公司注册”→点击“姓名记录”→同时有账号登录,不考虑申请注册,然后登录→登录,然后点击“公司名称”→输入公司的名称,查看重复率→有重叠改变,没有重复根据→输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注册资本、股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内容,等)→待审核→经审核批准,打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离线核名称。实际离线验证流程要:提前准备核名原料→收到《公司名称预审申请报告》→按申报规定→报工商局进行发展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员发放《公司名称预审通知书》。请回到公司名称网站查看更多信息
南京市秦淮区核工商局名称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南京/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南京/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南京/城市+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部门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南京”或“南京市”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制造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或“国际”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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