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经核准的公司名称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二)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附加信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顺序为:深圳(城市)+名称(商号)+行业(或行业特征)+组织形式;(以深圳为例)
(二)使用的商号(商号)不得与其他经批准、注册的同行业或者没有商号标识的企业的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更名未满1年的,不得与原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五)名称为“广东省”的,应当遵守《广东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企业冠名“中国”和“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使用或中间的名称“中国”、“中国”、“国家”或“国家”等印刷名称不包含行政区划,必须按照《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深圳企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载明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应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以外,不得将行政区划名称设为商店名称;
(十)企业名称不得表示或者暗示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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