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波市的创业环境得到了积极的发展,许多企业家逐渐开始了在宁波的创业活动。对于创业者来说,第一步就是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注册公司需要一个符合要求的名称,那么在宁波注册公司,公司核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把它写下来,税务女孩要学会理解每个人:
为了保证创业者能够更快的通过公司核名进入公司注册,收税小姐希望大家认真阅读并学习整理出的内容:
1. 掌握公司名称的要素
一般来说,公司名称主要由四个要素组成: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特征、组织形式。对于宁波公司来说,公司名称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特征+组织形式。例如:宁波卡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品牌名称+(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嘉鑫(宁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3)品牌名称+行业特点+(行政区划)+组织形式。如:卡信财务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2. 明确公司名称的选择要求
这就要求创业者在选择公司名称时要做到:
(一)不得使用误导性名称;
(二)不得选用否定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数字和字母;
(4)字体部分数量不宜过多;
(5)尽量选择易读、易写、易记的名称;
(6)公司名称应最符合消费者的口味;
(七)公司名称中不得有其他公司名称;
(八)公司名称不得侵犯其他公司的冠名权;
(9)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十)公司名称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3年的,不得使用,更名未满1年的,不得与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3.准备几个备选的公司名称
因为公司名称是不允许出现同名的,所以,一次性通过公司核名的概率不大,因为这一点,为了保证公司注册的顺利进行,建议创业者准备好几个备选的公司名称,这样核名就可以及时替换,为了节省准备公司名称的时间,重新提交核名申请。
以上就是宁波注册公司核名的介绍。计划在宁波地区注册公司的创业人员,如果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宁波注册公司的事项,收税员会为您做更全面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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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宁波/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业名称Internet消息信息咨询(宁波/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宁波/城市+企名网+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加“宁波”或“宁波市”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附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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