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事务所预核名及设立规定
预核名简介
预核名是指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之前,进行审查确认所选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并对申请人及主要人员进行基本资格审核的程序。广东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广东省律师资格考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设立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及其主要人员进行基本资格审核和名称预审。
设立律师事务所规定
《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以及合伙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含担任法律顾问、专职律师、聘请律师等),全职管理人员、合作伙伴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营条件;
3、拟定了《律师事务所组织章程》并通过了广东律师协会审查;
4、有相应的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5、有取得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文件及要求
申请人应向广东律师协会提交《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律师事务所组织章程》及主要人员资料等申请文件;同时还需提供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资金来源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广东律师协会将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广东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认定规定》等法规,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将颁发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管理监督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工作行为,广东省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后,采取了一系列监督管理事项:
1、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律师业务活动的义务;
2、广东律师协会对于所辖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管理;
3、律师节期间实行律师事务所备案制度,对于擅离职守、停止执业、栽赃陷害等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5、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所辖律师的执业行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体系。
总结
广东律师事务所设立规定要求很严格,但是依然吸引了众多有志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们,成为了广东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发展中,律师事务所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提升律师行业声誉,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政府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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