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与采购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收款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贸易融资工具。信用风险管理等等。商业保理的实质是供应商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以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一、深圳市前海商业保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认缴资本真实合法。
(二)主要出资人应当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申请前一年度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商业保理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保理业务业绩和经验。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适合其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深圳前海国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
委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性项目);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不含特许、专营、受控商品);
1. 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保理业务信誉、业绩和经验。
2. 保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至少2名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3.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遵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4. 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开展业务时的风险资本财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
5. 第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
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须知
1. 注册地址要求:必须是商业地址
2. 准备材料:正确准备材料
3.验证过程:应该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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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业保理股东
商业保理公司需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程序如下:
(一)设立境内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向试办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条件通知申请人,并向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咨询函。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协商机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二)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向试办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名称并符合设立条件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由试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设立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经市商务委员会批准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
(三)试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对商业保险进行保障企业的有关资料应报送市商务委员会。
附加信息: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者受委托发放贷款;
(三)从事或者受委托从事与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托收业务或者收债业务;
(4)委托投资;
(五)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中外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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