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内公司:公司名称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名请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上登记系统。②本地公司(福建):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不需要)+组织形式。如:福建(行政区划)+百来(名称)+企业管理(行业)+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核名请登录福建省工商局网上核名系统。福建公司名称网上审定教程http://www.zhucesz.com/⊙如何提高核名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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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三证合一:原企业登记要申请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一次代替一次申请,联合颁发营业执照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公章。
完成税务登记,需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三方协议及时和收入,然后签署的三方协议与银行基本户银行三方协议,然后提交到税务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实现电子纳税了。
基本上是代理在运行,每个公司都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找福建相应的代理公司,大概费用包括,地址费用,印章费用,代理费用等等。
福建核名代理局收费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者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同行业企业注册名称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批准或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特点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福建”或“福建”
(一)企业名称应当为“福建”或者“福建”字样。
条件:
①注册资本(基金)在1000万元(含总额,下同)以上的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三)关联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基金)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
(4)居住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具有省级名称。
(二)企业集团名称为“福建省”或者“福建省”
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2000万元,集团所有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地位。母公司可以使用单词“组”或“(集团)”在其企业名称,子公司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或缩写的名字,一个企业的管理机构的同意集团股份公司可能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或缩写的名字。
福建省政策:支持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并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股企业、直接投资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福建/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福建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福建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在名称前加上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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