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外国投资者的全部资本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
首先,必要条件
与国外注册公司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国大陆注册外国公司的材料是非常多的,注册条件也比较苛刻。
外国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很多,主要条件包括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册服务中心基于多年为客户注册公司的经验,将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整理如下:
1. 外国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对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时,应当提交资本股东的身份证明,并予以核实。外国企业应提交经公证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个人应提交经公证的护照。
2. 外商投资公司监事
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一名监事。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或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国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国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不设立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担任,也可以聘请外国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4. 外国公司注册资本
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实际投入。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公司各行业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执行。普通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批投资,第一批不少于20笔,其余可以两年内捐款。
外国投资者应当将注册资本存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5. 公司名称
国外注册公司,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要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核对。公司名称的注册规则是,在同一行业,公司名称不能相同,名称不能同音,字体多,需要打开查看名称。
6. 业务范围
国外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一定要明确,经营范围不能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1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实行审批制度。一些行业,如矿业和零售业,被限制为外商投资,需要商务部的审批。
7.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公司办公地址,并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发票。
8. 章程
公司设立时,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等权利义务。
9.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供审查批准。
10. 财务人员
公司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一份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明复印件和照片。
11. 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设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聘请。外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另外,外资企业在涉及特殊行业审批时,不同行业的审批条件也有所不同。
2. 提供信息
1. 外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护照)
信用证明(由开证行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它涵盖了企业
存款数字以及资金结算声誉)
3.董事、董事长、副总经理名单及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 董事的“任命书”原件、郑副总经理的“推荐信”原件及其中文翻译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
6. 公司住所(营业场所)房产证及租赁协议
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1、工商核名;
2. 经商务部批准;
3.代码赋值;
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临时工商许可证;
5、公安局备案印章;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 外汇登记开户;
8. 国地税;
9、出资后验资(时间根据资金流入情况确定);
以换取完整的营业执照。
在上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一下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总之,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促进了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在国外注册的公司有很大的不同,我们需要准备材料了解注册的条件,这样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注册外资核名称
企业登记网上核名外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核名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提出财产的估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偿和清偿债务;
(六)追缴拖欠股东的款项;
(七)剩余财产分配;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应诉。
外资企业清算完成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其净资产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并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清算处置其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终止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申请。资本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其独资企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外资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外籍职工,可以按照中国的规定携带自用的运输工具和生活用品入境,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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