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注册申请原则
1.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载明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填报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与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直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工商核名的法律依据
预认证名称文件中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变更?
对于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注册资本的问题,只能在注册资本申报大,也就是说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金数额,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变更,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1、如果经验资部门批准变更,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本后,一般工商部门会同意,不需要变更名称的预核准通知。
2、验资部门不认可,即只有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书的名称进行验资,才能先到工商部门验资部门的变化。
首先要到商工部变更,要提前填写企业名称核准申请表(有的地方还会直接叫你到原申请表),由于名称核准前期变更注册资本认缴没有规定,所以当地商会有不同的要求,必要时也可以写股东等案例。
法律基础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报表。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资本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适用本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股东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认购新股。
3.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依法办理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有关事项是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相关的信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认定条件的注册资本也应根据实际使用,如果有任何偏差处理的相关信息,你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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