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核医疗机构的名称,卫健委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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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医学发展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制度的通知(2018)第19号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事业发展(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全面推进电子登记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学主管部门,以下同)将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行业“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到2018年6月底,全国将全面实施电子注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管理和生产模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
2. 优化医疗机构医学科注册
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独立设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查、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有关医疗机构医疗主体注册的依据,并在医疗主体末尾注明“协议”字样。城市医疗集团、县医疗社区的龙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查、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经营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名称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署为方便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证明材料。
四、简化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医疗机构申请审批材料的整理,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予以撤销;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和下级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注册一体化
除3家医院、3家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测中心、中外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自有医疗机构、持有其他医疗机构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不再是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而只能在执业注册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注册前,主办单位应当对设立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及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位置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模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医疗机构的设备和设施。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验资证明除外)。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公布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审核根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管理;如果它通过了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发布;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考试,审核结果和不批准的理由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妇幼保健技术考试证书相结合
根据《妇幼保健法》及其实施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妇幼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妇产科医生,应当在执业证书上增加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妇幼保健服务健康和技术检查证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审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详细介绍了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定政策的宣传,更新服务指南,完善相关事项和交易流程,力争使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进一门,大多数只运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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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核心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审批单名称(医疗机构审批通知根名称)审批机构: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单位(人):张三地址:顺德区XX镇XX街XX邮编:610200XXXXXX审批名称:申请理由: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方便群众就医,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审查员意见:签字:主管领导批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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