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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名针对全国还是省内

发表日期:2022-05-06 11:34: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核名要素的名称

企业名称申请由企业的出资人依法提出,并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批准。不管它是

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示例批准行为,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基本的基础。

《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学号

(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省的名称为准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自治区,下同)、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

它的名字。本规定规定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品牌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含漳、镇等地区名称。在企业名称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时,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该行政区划的名称,“省”、“市”、“县”也可以省略。如“广东省”、“南京”、“蓝”、“市”、“县”等词,后面可能造成误认,“市”、“县”等词直接写成“广东省”、“南京”、“兰考”等。行政区划名称省略“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前应注明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 * * * * * * 省市县(区 ) * * * * 街,其名称的名称一般行政区域可以* *使用行政区域的名称,也有行政区域边缘的名字在冠军联赛,甚至加上行政区域的名称一起使用。

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几乎所有省市都要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批准。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同行业中出现了同一家企业,企业名称的区别是一个是冠“**省”,另一个是冠“****”。“省**市”,或“**省**县”,因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批准,均允许注册,且双方均认为对方与自己的名称相似。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尽量避免,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审批权限划分,只要有省、市名称,经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此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并不唯一,如“市区”在多个城市中,如在企业名称中以皇冠的名义设置为行政区划的名称,容易造成同名的误认。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与市辖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同时使用。

企业名称如申请的不是当地县(区)行政区域名称下的直辖市行政区域名称或省行政区域名称,除企业名称与省相符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般还应具备一定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具体情况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市、县、市、省新建企业(公司)应以生产型为主,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直接以省名称命名的设立企业(公司),应是省内同行业的骨干龙头企业,产品已成型,经济效益好,并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声誉。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中所称行政区划的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为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能加上“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加上“上海******”。此外,行政区划的标题应当当前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中使用历史,如“华东”、“Rehe”等习惯的现有行政区划的名称缩写或通用名称,(如上海叫上海,广东称阳城)在名称上,不应以行政区划的名称加以识别.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是,企业名称前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后置可以是“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了满足特定条款不能指行政区域的名称、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即行政区划的名称等企业名称的前面行政区域的名字中间的名字,不被视为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些名称也应按照不低于企业的行政区域名称nameRegistration和管理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之前使用。

近年来,由于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一些大型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希望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名称,并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在国际上,有许多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的字体名称。在国际上,这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了相应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企业字号的后面:

(一)控股企业名称中不包含行政区划,使用字号;

(二)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的品牌名称。

本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后实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批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企业名称前加上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第十届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以上规定比较严格,前三个和五个主要适用于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这个词有着悠久历史的“企业和知名品牌名称”中提到的第四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超过30年,其品牌是众所周知的整个省或全国。如果当地企业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很少有企业能满足这一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报送审核)》时,本着支持地方大型企业的原则,明确了标准和量化,修改上述条件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使用全区名称: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2)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

(三)外商独资企业、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国务院批准的;

(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内资企业名称相同,原则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也应加上前缀。但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以所在地行政区划为前缀。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随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增多,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需要以行政区划的名义命名。相反,一个统一的要求会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审批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并在新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虽然上述条件仍然比较严格,但企业(特别是新成立的企业)能够满足条件的,仍将是有一些,但比目前的规定要宽泛得多。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交通、通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全国3000多个登记机关分别为登记机关的情况还将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多数企业名称仍然必须以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前缀。但是,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改善,上述条件将进一步放宽,最终企业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或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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