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些经营者在经营中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我的门的名称是不是一定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模一样?答案是否定的。让我们来看看。接下来由企名网小编为您做营业执照名称跟门不能一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你的营业执照的管理范围首先要与实际管理一致,相关许可证和许可证要一致。连锁公司与您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您遵守该协议应该是合法的。您正在使用和宣传其他人的服务标志。按谁的许可证负责操作。所以假如经营不好发生损失,发证的那个人是要负责的,自己承担损失。这是资金短缺、想要快速扩张以降低风险的连锁企业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司真的是自主经营,公司应该做自己的牌照来经营,再雇人来管理,这是正常负责的做法。所以名称和门头可以统一,没有问题。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注册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额、经济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不得加盖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发布广告、开立银行账户。
处理步骤步骤1审批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运营: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名称申请。
结果:核名称通过,如果失败,则需要重新验证核名称。
第二步是提交信息
时间:5-15个工作日
通过名称后,确认地址信息和高度管理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网上预审后,按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拿到驾照
时间:预约日期
经营:持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结果:取得营业执照。
办理商业登记应准备以下事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成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的办公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 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以上就是企名网小编关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样的门,营业执照不需要与门的名称一致,这是经营者的自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登陆企业名称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上会有专业人士为您解答。
加盟店门头核名关却
可以使用自己的招牌名,招牌名可以适当简化,不要完全不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的铭牌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 店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可适当简化。
例如,营业执照注册为“XX市XX区XX路经营兴隆店”,店面牌匾可以简单地写成“经营兴隆店”。但是,不可能将“兴隆商业商店”的名称改为“兴隆收入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如“迈当当”、“周X鸭”等,店外板可以直接使用这些授权产品品牌的名字。不能在外装饰上使用营业执照原件的名称。
但“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企业名称应使用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营业执照上应该“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家富富华侨足浴分支”,但外面的标志可以使用已经合法许可的“国内富有的海外华人”作为名称。
二、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店铺名称,有以下情况的,工商部门可以要求经验值更改名称。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注册企业名称的使用造成欺骗或向公众误解,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扩展信息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店名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使用地方或者异地名称作为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将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活动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使用企业名称名称表示组织形式。所表示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以企业名义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样的企业,必须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并由“分支机构”、“工厂”和“分支机构”等词语组成,并清楚标明分支机构的行业名称和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由其所在行业与其下属企业相一致,则会存在不足;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另设分支机构的,所设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第十五条关联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关联成员的店名,但不得使用关联成员的企业名称。关联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协会”或者“协会”字样。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事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在合同、章程批准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投资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合法营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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