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更新换代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外资企业出口产品。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一)损害中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的;
(二)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不需要国家分配原材料、不影响全国综合平衡的。
外资企业批准的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外资企业申请设立的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进口的,应当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项提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的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外资中国总部核名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资本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建筑材料和安装、加固机械所需的材料;
(2)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应当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生产运输工具和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零配件和包装材料。
前款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售或者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的,应当纳税或者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务,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该银行监督收支。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外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支情况,提供银行对账单。
外资企业中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外籍工人和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核算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从公积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停止提取。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财政年度未分配利润,它可以与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外资企业自行制作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上中文注释。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制财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制折算为人民币的财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外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检查外资企业的会计账簿,其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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