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核名一般管理如何处理
核名、国名审核已经开始,全国核名、国名审核都在北京申请审核,现在,国名审核通过率越来越低,因为越来越严格,结婚率越来越低,检测合格证、限保型越来越多,所以想要核对名字也越来越难了,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你不妨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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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核名称有哪些优势:
1、核名全国保护,不同名保护品牌;
2、核企业总局名称是实力的象征,增强了群众心中的信任感;
3.没有区域限制,减少直接管理的区域限制,便于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国家核名局注意事项: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一致;
2. 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与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国家核名局条件:
1. 未标明行政区划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以上;
2、无行业表达、无行政区划表达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满足国民经济五大类;
3.集团公司核名称的设立;
4. 在名字中间加上(中国)。必须有外资股,外资股比例必须大于51股。
山东工商核名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批准或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特点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山东”或“山东”
已设立的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称: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省政府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格证书或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类型社会中介机构;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省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监督机构,企业再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总投资的50%以上。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过去三年的年度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著名商标的持有者;新产品开发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已在国家或省来填补这一缺口;批准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命名为省级公司:旗下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总注册资本6000多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旗下拥有3000多万元注册资本;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母公司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0多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多万元。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企业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山东/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山东/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山东/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一词,则为“国”“国际”不能用作店名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贸易术语的用法,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在名称前加上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