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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现在核名进那个系统

发表日期:2022-05-07 15:13:26

2017年,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独立申报自己的名称,不再需要等待核名,为企业和投资工作,方便和节省时间。但问题是,在过去,企业只要提交具体材料后,直接等待核结果,现在需要独立申报,不熟悉规则成为企业名称注册的主要障碍,在回应中,天津市出台的《企业名称独立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是一个重要的文件领域,对企业来说,招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京津冀招商网将整理如下:

天津市企业名称独立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依法应当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1. 企业名称的独立申报和预先核准,适用本办法。

2.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适用本办法。

3.预先核准的项目名称、名称无名称或者企业名称具有《国民经济产业分类说明》以外的表述或者业务特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独立声明”一词,是指企业应在天津注册,按照法律法规等法规和规章进行企业名称注册,提议以企业名称,以独立企业名称,根据网上自学系统给出的企业名称未经事先批准,独立判断,由申请人决定,自行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天津市场监管委员会负责批准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除了那些应该由上汽预先核准的;然而,如果行政区划的名称包含“滨海新区”,或名称包含单词“飞行员自由贸易区”或“滨海”,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纠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使用“天津”作为行政区划,则行政区划可以在组织形式前表示为“天津”。

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用语描述所属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产业的三大类以上;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3.天津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不一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加上所属企业的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前面可以有“集团”或母公司组织形式的“集团”。

下列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一)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包括下列情形:

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2. 如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则以应使用字样作为行业资格语言;

3.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间,加应使用。

(二)不包括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误导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构成欺骗。

7. 【网上登记系统】企名网上登记系统提供本市开放范围内各类企业名称信息查询;

根据企业名称、行业或业务特点,提供企业名称自我申报、预核准、相同或相似名称筛选、比对服务;

提供全程企业名称在线管理和《企业名称独立申报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打印服务。

企业名称中没有品牌名称或者具有行业、经营特征的词语的,独立申报系统不得提供筛选比较服务。

8【保留期】独立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0天,预先批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其名称。

对留用期内未注册的企业名称,企业不得自行申报或者预先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本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同。申请人选择登记的名称与他人相似或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其风险自负。

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企业名称的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业务相一致。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细则限制性规定的条件后申请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相结合。申请注册独立申报的企业名称,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独立申报企业名称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登记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10. 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名称登记或者变更申请时,应当对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登记机关不得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是否相似进行审查。

11. 对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者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超过保留期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十二。【纠纷处理申请书】注:企业自认为在本市登记如果登记的企业名称类似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侵犯的权利,企业名称可以申请登记机关管辖的本市解决类似纠纷的名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侵犯其名称使用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争议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申请解决争议的条件】企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类似名称的解决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的争议主张、事实和理由。

2. 争议企业在本市登记管辖范围内;

3.争议企业的名称正在使用中。

十四。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1)验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类似名称争议的申请。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发出《企业名称类似争议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不予受理的,由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类似争议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中介。登记机关对名称相似的争议,可以调解,并应当在三个月内调解解决。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名称相近的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争议事实、和解依据、和解结果、和解机关和作出和解决定的日期。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中介期内,登记机关可以争议的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名称登记管理,确定有争议的名字和书面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解决终止。

1. 申请人撤回名称类似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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