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可以注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吗?广州注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要求摘要:
答:广东省对私募股权公司不开设注册手续,除非有相关的特殊渠道;如果企业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功取得私募基金牌照(公司名称需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能正常办理管理者备案手续。
1、海南-三亚可注册(并有一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浙江-温州、杭州可注册(杭州-湘湖金融城有退税政策)
3、山东-济南可注册(本地注册私募基金牌照)
4、北京-房山基金小镇可以注册(申请难度一般)
1. 公司名称应符合协会要求(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风险投资)
2. 经营范围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2500万元以上)
4. 人员配备要求(要求3名高级管理人员:法人、风控、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
5. 股东不得在P2P、小额贷款等金融公司兼职
6. 所有人员均需缴纳社保并提供社保证明文件
注:详情可在线咨询~
选择购买,并可保持产品的释放,在资源转移如下:
名称: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
自然人股东:
诉讼:没有
异常:工商协会未报告异常(二)
商业协会是否一致:一致
是否可以委托:可以
产品净值:正
多少个产品:3个
会员类型:观察会员
名称: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
自然人股东:
诉讼:没有
没有异常:工业和商业协会
商业协会是否一致:一致
是否可以委托:可以
产品净值:正
几个产品:已经清除阀瓣
核名私人股本基金
一:身份验证
合伙成立私募股权基金企业需要经过名称核实和注册登记两道程序。以上海为例,所有合作伙伴在成立前都需要办理身份证验证手续。这是许多管理合伙人(GPS)头疼的问题。因为现在国内市场的LP还是富有的个人组成,不像国外成熟的机构LP占主导地位,试想一下,让LP人(多达49人)跟工商局一起亲自办理身份验证手续是多么壮观和不便。
不仅是成立阶段,而且合伙股份的转让也涉及到当事人到工商局核实身份的真实性,以免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据笔者所知,由于身份认证流程繁琐,很多全科医生被迫离开上海到更方便的地区注册。
二:签名页
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可能来自全国各地,彼此不认识,在GP的敦促下进行投资。LP签署的合作伙伴协议等文件,有的工商局允许使用签字页的模式,也就是说,每个LP都会整合各自的签字页附在后面,而有的工商局则不允许,LP的签字要求需要在一页到几页纸上共同签字,这给合作伙伴文件的签字带来了很大的障碍。GP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广和签署文件,但必须将签名页传递。更有可能的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签署了文件,然后决定不再投资,那么签字页必须作废并重新签字。令GP沮丧的是,签名页面被禁止。
三:繁琐的文件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惯例是先注册一家壳机构,然后更换合伙人,以简化流程。在变更时,合伙企业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有全套变更文件需要签字,例如,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新的《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入伙协议”、退出合伙协议、变更决策的文件更多,如LP无法弄清楚这些文件发送的好兆头,已经增加了很多怀疑,大大增加了签字的难度。相比之下,信托基金投资者只签署几份信托合同,易于操作。
四:工商综述
在注册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时遇到的另一个比较大的障碍是,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理解不同,导致对合伙协议的接受程度参差不齐,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我曾经为一家基金工作,该基金向另一家企业收取委托贷款的利息。当地工商局认为,有限合伙不能开展此项业务,因此不能办理基金变更登记。也遇到一些工商局,认为所提供的《合伙协议》不符合他们的要求,都要求统一版本进行登记。这样一来,一套合伙协议在实践中注册备案,另一套合伙协议实际执行。黑白文字的出现会增加未来的法律风险。
五:监管升级
合伙模式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已经认购,即当目标项目LP只需要注入投资基金时,但自2011年9月1日起,天津类合伙股权基金法规出台,实施了新的法规,包括:1、注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认缴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实际实缴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机构LP最低认购额为1000万元,自然人LP最低认购额为200万元,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资产证明;3、登记60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3 .超过5亿元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 -5亿元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委托当地银行保管。继天津之后,苏州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期投资注册20个,并验资,进入部分实收制度。这使得壳层几乎不可能建立。
鉴于上述原因,许多普通合伙人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采取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以便利有限合伙企业的商业登记和变更,例如:
1. 根据几乎统一的合伙协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合伙协议版本与实际履行的合伙协议不一致,存在黑白合同问题;
2. 只有合伙企业的空壳组织被注册。LP是指未经工商登记,代表公司持有LP全部股份的GP关联人,以期限为1-3年的短期固定收益基金最为常见;
3.合伙企业只注册一个壳机构,LP委托,回收壳机构。也就是说,在基金的第一阶段结束后,基金的第二阶段继续使用。
无论是黑白合同还是有限合伙人持股,都将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巨大的隐患。特别是LP股份委托,不能通过工商变更登记锁定投资者利益。LP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GP也有可能被怀疑为非法集资。如果回收壳机构,根据第81条合伙企业的法律,“退出合作关系后,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债务由于之前退出的原因从有限合伙伙伴关系属性检索支取时。”因此,shell机制的回收也可能导致第一个LP为第二个LP买单的事件发生,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总之,中国私人股本基金的监管处于许多法律的状态,但实际上处于真空状态。地方政府和工商部门无法统一管理合伙基金。对于GP来说,注册的便利性已经成为比地方财政优惠政策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的选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普通合伙人别无选择。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