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的创业环境不断改善,很多上海创业者都有意愿和诉求去设立注册在上海的公司进行创业。而提到注册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公司的核名,只有经过公司名称的审核,才能取得公司名称的使用权,并进行后续的公司注册操作。那么,在上海注册公司,公司核名和核名流程的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本文要做相关的介绍和说明。
1、核命名规则。命名规则是企业家在命名和批准公司时必须遵守的一组规则。这些规则具体包括:
(一)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数字、拼音、外文或者特殊字符;
(二)公司名称不应与知名公司混淆;
(三)公司名称不得侵犯驰名商标;
(四)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名人的名义;
(五)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地区同行业其他公司名称相同;
(六)公司名称不能与其他企业更名不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七)公司名称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八)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可能引起公众欺骗、误解的文字;
(九)公司注册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名称或者国际组织名称;
(十)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名称;
(十一)公司名称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核名称的过程。目前,创业者在上海注册公司核名,核名流程主要有两种,分别是:
(1)在线核心名称。网名验证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工商部门网站,只需登录“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找到相应的名称服务页面,注册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在线。之后还可以查询核名结果,如果核名通过,可以下载并打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离线核。线下核名需要创业者到上海工商会馆进行现场管理。具体步骤: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正确→提交核材料名称→工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到目前为止,上海注册公司核名过程基本完成。
以上就是上海注册公司核名规则及程序的相关介绍。想要注册上海公司的创业者,如果这还不够了解的话,就有必要重点关注文章的内容了!
上海公司核名注册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上海”或“上海”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产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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