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长沙/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长沙/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长沙/城市+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个)不得包含下列任何一项: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长沙”或“长沙市”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hina”,“China”,“whole Country”,“Country”、“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长沙工商核名预审系统
在这个大众创新创业的时代,很多人都想当老板,但是当老板要先注册自己公司的时候,注册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长沙丁启元卞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流程:
1. 填写《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领取
2. 递交申请表格
3.同时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工商局确认的投资银行开立专门投资账户;到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财产过户手续)
4. 提交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等待《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5. 收到《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了解通知书后,按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市工商局公告
长沙Yongdonghong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等249家企业被国家统计局调查和处理未能开放业务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或暂停业务超过六个月后开幕,已被国家统计局调查和处理。由于无法联系贵公司,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2条第4款,现向贵司(我公司)公告,并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2016]0001419号:
贵单位(我单位)未参加2012年度企业检查,未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及20度报告,而我局无法通过账户(营业场所)和保留的联系方式与您(我单位)取得联系。(我们的)单位的行为指的是创业失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在第一段中提到的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68条的规定管理公司登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成立后,或者公司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六个月以上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停业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单位建议您(一)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您(一)单位营业执照。
贵(我)单位有权就上述行政处罚进行陈述、辩护和请求听证。如有陈述书、辩诉书或听证请求,贵(我)单位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履行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名单可以在长沙市工商局鸿盾信息网站上找到。
联系人:李卫民、刘同义
0731 -
长沙市工商局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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