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些企业名称没有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海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上海/城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XXX信息咨询(上海/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Shanghai/City +XXX+ Co., LTD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XXX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上海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应当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上海”或“上海”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为“中国”。
公司名称用中国话国家统计局核名如何注册
注册公司名称为国家税务局的汉字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字样的,应当经袁家军批准。这个词应该是一个贸易限定词。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外商投资参股企业的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分支应当显示在其名称的贸易分支,行政区划的名称分行所在地,地名的名字,等等,提供的贸易分支是一样的关联企业,它可以省略。
第十四条分支的名字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在中国的中文名称应当冠以它所属的外国(地区)企业,并指出贸易,它位于的地方行政部门或企业的地名。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载明总行名称,标明所在地,并加盖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的控股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为母公司持有全部或者控股股份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等方面与母公司名称一致,并由母公司在注册时提出,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集团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录企业集团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法人名称,不得有行政区划。
第十七条从事综合性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性质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独立申报。企业在登记设立或者变更名称前,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制度申报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查询、比对、筛选拟注册的企业名称,选择符合名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确定服务窗口,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投资人的姓名、住所和经全体投资人确认的姓名名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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