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
一、进入工商企业年报体系。
进入和删除异常业务目录的指南。
3.检查包含异常的原因。有四个例外,选择相应的一个。
本年度年度报告未按时申报及地址异常等异常原因,以上解释。
5. 下载《企业名录异常撤除申请表》。
6. 携带《企业清除异常业务名录申请表》和企业清除异常业务名录证明材料。需要哪些证明材料上面已经解释过了。
七、带着以上信息到企业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
公司主营业务:
1. 工商业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地址等。
2、许可证收据及转让:北京公司许可证取得及转让(停止批准公司许可证转让);
3、核名业务:上汽核名、难核名、急核名等;
4、资金业务:显示账目、增资验证、无界线冲量等;
5. 财税服务: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
6. 注销业务异常:注册地址异常、企业年报异常、税务注销异常等;
业务覆盖地区: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天津、霍尔国、成都、杭州、武汉、重庆、南京、苏州、西安、长沙、郑州、沈阳、青岛、大连、东莞、宁波、无锡、内蒙古、浙江、湖南、合肥、烟台、济南、珠海、海南、海口、昆明
1. 不正常的年度报告
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国市场主体必须遵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工商年度报告。依法将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列入异常经营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异常状态标识。
公司排除异常的办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排除异常,填写未申报的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后,作出排除异常的决定,使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2. 地址异常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一致,业主不得擅自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发函或进行检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定。如果发现企业在异地经营或者实际经营地址不存在,也将属于非正常经营。
公司异常的排除方法:实际营业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注销,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排除异常。如果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在完成地址变更程序后,向注册主管机关申请排除异常,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排除异常。
平谷核加工周期管理局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 点击->海淀工商局网上企业名称申请入口:http://www.zhucesz.com/点击->海淀注册公司流程说明:http://www.zhucesz.com/点击->海淀在线注册公司注册条目:http://www.zhucesz.com/点击->企业名称预审批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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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点击->企业名称预审批申请表下载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检查。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北京”或“北京”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管理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审批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