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河三角洲,州长正在迅速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建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在苏州,今天公司甚至声音小编为大家解释关于详细过程咨询公司注册在苏州,更多的注册咨询公司的朋友避免更多的错误,以下是常见的4大误区,希望能对朋友有所帮助
①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5-10,企业名称预审
(1)确定股东
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务范围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深圳“市场与质量监督委员会”查一下同行的经营范围可以参考。
③注册资本
一般建议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来设置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发展的关键。现在是缴获制,注册资金增加1元,才能真正缴获几十年。但是,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德股东对有限公司所认缴的出资额为公司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万元,那么如果公司破产,只需要承担1万元的责任,单一注册公司100万元就要承担100万元的责任!
④注册地址
住宅楼不注册公司,除了商用和商用住宅两用都可以注册公司。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政府机关的产权,如果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也可以进行登记。
(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纲目性文件。
⑥提交核名称
你可以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核名申请。
持设立登记批准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您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登记。
①公章,
对于公司的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对外事务需要董事盖章。
(2)财务专用章
用于发行公司票据、支票等发行时需要盖章的,通常称为银行的大章。
③合同专用章,
顾名思义,合同通常是在公司里签订的它也需要被限制。
④法定代表人盖章:
它用于特定的目的,也被公司在发行票据时使用。它通常被称为银行印章。
⑤发票专用章,
公司调用时需要盖章。
以上就是启明小编为您讲解的苏州注册咨询公司的四个流程,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与企名网络沟通,公司包括的服务有: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注销、执照代理等。
苏州公司核名咨询电话
苏州哪个企业名称没有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苏州企业凭哪些配件名称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苏州/城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苏州/城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XXX信息咨询(苏州/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苏州/城市+XXX+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XXX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苏州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应当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苏州”或“苏州”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2(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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