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辽宁”或“辽宁”
1. 企业法人(集团)命名为“辽宁省”行政区划的条件
企业法人(集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 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经济认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制造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控制。经济认证服务企业是指能够依法出具验资、审计、评估等具有认证效力的意见的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企业名称应当包含“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 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服务活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服务外包公司制度不以注册资本为主体限制。
3.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4. 企业集团拥有3个子公司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多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多万元。
2. 合作条件定为“辽宁”行政区
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名称:
1. 出资100万元以上,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
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辽宁省”行政区划的条件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称号。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冠名“辽宁”行政区划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2. 农民专业合作协会会员遍布三个省辖市,总投资100多万元。
5. 将辽宁省以外的企业分支机构定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省外企业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 企业名称中不包含行政区划。
2、企业名称有“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3、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等词语。
4.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合伙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辽宁/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辽宁/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辽宁/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在名称前加上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有限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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