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可以在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国”、“全国”、“全国”或者“国际”字样
以下企业: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团体;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规格
1. 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3、投资方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名称前标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字样的,由国务院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对特殊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未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资方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要投资者签字的,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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