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通企业名称数据库的意见
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指导
工商企业须知(2016)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下同),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现就企业名称数据库(以下简称名称数据库)的开通及开展相关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放企业名称库的重要作用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注册事项之一,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长期以来,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等方式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但与实施企业注册便利化要求相比,与企业需求的快速增长相比,仍存在信息提供不全面、查询不够方便、相关服务不够充分等问题,制约了企业名称的选择,但也使得企业名称注册效率难以实质性突破。近年来,随着商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的有效实施,企业对提高名称注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登记主管部门要充分了解企业名称数据库的开通情况,为企业提供完整、系统的查询服务,这是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的基础工作。必须根据搬家时间,有效推进,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施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创造有利条件。
二、合理安排名库开馆顺序
由于中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各地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应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本着方便基层、造福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和步骤。
县(含旗帜和县级市、区)(区(市辖区)企业登记机关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开通。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下同)、市(包括区、地、盟)、(下同)应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开放。符合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可从2012年1日起实行省、市名称数据库统一开放。
三、依法确定开通企业名称数据库的范围
名称库的开放应当以方便企业申请设立和变更企业名称为基础,并依法确定开放范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名称库的开放范围包括:
1. 存续企业的名称;
2. 变更原企业名称不满1年的;
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
4. 企业名称被注销或者撤销后,因其他原因注销未满3年或者1年的;
5. 已经申请但尚未批准的企业名称;
6. 经核准但尚未注册仍有效的企业名称;
7. 需要开通的其他企业名称。
四、有效提供企业名称数据库开放服务
各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开通企业名称数据库。每一个县或地区的企业登记机关可能打开它通过自己的网站或向公众县或地区政府的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也可以打开的网站市级或省级上级登记主管机关。
名称库(网站)开放平台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查询系统。申请人可通过输入企业名称、行业表达等信息查询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参考。
实施名称数据库开放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中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申请表,提交材料标准、处理事项指引等。为申请人查询和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
有条件的地区(包括省、市、县)可以在开放名称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词库,提供查询和比对服务,并嵌入企业登记系统。比较的,由申请人直接办理企业登记。
第五,全面规划企业名称数据库开通相关工作
开通名称库是促进企业注册全过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相关工作,按要求确保全面有效开放。需要对名称库进行全面清理,对过期数据和非标准数据进行处理,确保名称资源按照规定的范围得到充分释放和开放。为了保证姓名数据库查询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有必要进行相关的系统制定、人员配置、系统开发和设备运行管理。要加强宣传,将名称图书馆的查询方式、方法等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告知公众,确保企业名称图书馆的开通产生实效。要积极做好名称馆开业跟踪服务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服务功能,确保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有效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要在2010年底前将各省名称数据库开放的工作方案提交管理局,并及时与管理局企业登记局沟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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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工商名称管理方法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核商标基本知识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注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注销之后,会给注册人写信,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
2. 如何回复连续三年收到注销注册商标的停止有关文件?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最好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为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商标注册人承担。因此,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及时、合法地组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经验丰富,可以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议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出具的举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收集并提交有效证据。一般而言,商标使用的证据主要集中于:(1)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如标志、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单据等)上的商标使用;(2)服务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包括(装饰、菜单、(三)用于广告宣传的证据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展览资料、照片、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是真实、有效、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已连续停止使用3年,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最近3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证据无效,即使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也不会受理。
2. 撤回辩护所需的材料
三年内商标撤销抗辩所需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原件及信封、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图片或相关材料、商标印刷、商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标产品的贸易单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的宣传证明等证据材料清单(由代理机构提供)。由答辩人签署商标代理机构授权书(由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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