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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公商户核名

发表日期:2022-05-11 11:14:42

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及监管基础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过程

1. 个体工商户

申请: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二)登记机关委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三)申请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B接受: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办理登记的除外。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登记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登记准予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对申请材料的核实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登记准予通知书,并在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2. 个人独资

申请:

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B验收、评审和确定: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

3.合作伙伴关系

申请: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验收、评审和确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拒绝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应用程序:

设立登记应当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

B验收、评审和确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就地登记的,应当就地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拒绝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 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接受: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充申请文件、材料的,受理决定。

②应用程序文件和资料是完整和依照法律形式,但该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验证应用程序的文件和资料,并决定接受他们,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问题,原因和时间,需要验证。

(三)申请文件、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机构签字或者盖章,注明补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④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通知的,应当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证明。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受理。

(五)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

C审查和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受理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受理书面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内容一致的原始申请文件和材料。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原始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④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0日内,公司登记机关未收到原始申请文件、材料,或者原始申请文件、材料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D许可: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交的材料

1. 个体工商户

材料要求: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经营人签署的《委托代理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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