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核名失败的原因有哪些?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公司数量增加,导致公司名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许多企业家说,为什么几乎是时间提交申请注册,人家已经跑了一个月,我没有通过核名称,为什么核总是失败,如果我没有注意到什么细节呢?接下来的时间,跟着上海企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公司核名失败的原因吧!
1、注册公司名称与知名商标品牌同名。
现在国内外许多企业家给公司起的名字有一定的知名品牌,商标近音、近形,企图“近”名品牌,这些公司名称基本上是不允许的,很难通过工商注册。
2. 现有公司名称中包含公司名称,反之亦然。
贵公司名称已准备好来电:上海企名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在上海地区有一家公司叫上海企名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以,由于您的公司名称中含有他人的公司名称,工商注册一般不允许您的公司名称注册。
3、公司名称不应使用普通二字名称。
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全民创业,大量的公司名称都是创业者注册的,所以,两个字在一类城市基本无法注册,二线城市也很难注册。因此,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将生僻词与常用词组合命名。
另外上面提到的公司名称不能名称重复,不能与知名公司名称混淆,你要注意的是,在上海注册的公司,不允许使用繁体字、数字、英文公司名称,不能与国家名称、宗教名称、方的名称可能造成欺骗或向公众误解和文本的内容,内容和文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种族歧视和促进恐怖主义,是不允许被使用。一般行业词汇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因此,在命名时,结合这些要求,通过率肯定会飙升。
至此,小编的分享就结束了,如果你是在做生意的话期间对相关问题不理解或遇到困难或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时,您不妨看看我们的相关内容或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会有专人为您解答。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无忧。我们可以给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服务和故障排除,让您少走弯路。因为专业,所以放心!上海企名网是贵公司创办的企名网,上海企名网是贵公司成长的好助手。
上海知名品牌公司核名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规模+线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上海”或“上海”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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